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宣传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规范对校内刊物的管理,树立学校良好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云南民族大学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刊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处)审核批准在校内印刷发行的,由学校部门、学院、师生社团组织编辑印制,在校内发行或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刊出的报纸或书刊,不包括电子刊物。电子刊物纳入《云南民族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中进行管理。
第三条 校内刊物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关注学校的改革发展,弘扬主旋律,内容健康、格调高雅,能紧密围绕并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
第二章 审批、出版、发行
第四条 校内刊物实行审批登记制。
1、由学院、部门主办的刊物,需填写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备案。
由校级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需填写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备案。
由其他学生组织等主办的刊物,需填写申请表(附件1),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报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备案。
2、报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审批时,申办单位在办理申请时应提交《云南民族大学校内刊物登记申请表》。表格可从校园网下载,应填写表格中要求填写的事项。
3、经批准的刊物,同意分配校内刊物序号,须在刊物版权页或显著位置标注刊物号。其中,杂志以MDZZ(民大杂志)-2016(审批年份)-0001(序号)来制定刊号,报纸以MDBZ(民大报纸)-2016(审批年份)-0001(序号)来制定刊号。
4、刊物获得批准后需填写《云南民族大学校内刊物备案表》,交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备案存档,若事项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5、校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报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任何校内刊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
3、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
4、违反云南民族大学校纪校规的;
5、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第六条 校内刊物的发行范围限于校内交流,如确有对外交流必要,需经校党委宣传部或校团委批准,并将对外交流的单位、部门及送刊数量等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校内刊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下辖刊物有直接监督、管理的责任。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对校内刊物进行统一指导和统筹管理。
1、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和校团委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刊物负有直接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2、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和校团委应制定刊物审查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严格把关,不经审查,不得印制发行。
3、由学院、部门和校级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在印制前必须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核内容;由学生组织等主办的刊物,在印制前必须由校团委或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核内容;遇到问题时,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报告。
4、校内刊物每一期均须在印制后一周内向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报送样本,存档备案。
第八条 校内刊物原则上不刊登广告,不进行有偿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收到或发现的各种非法出版物和反动宣传品,要及时送交校党委宣传部或保卫处。
第四章 保障与奖惩
第十条 学校制定有关措施支持校园刊物的发展与繁荣,鼓励有条件的刊物向新闻出版部门申请内刊准印证。
第十一条 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每年9月对校内刊物的出版发行情况进行年审,对于不满足继续出版条件的刊物予以取消刊号、停办处理;通过年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校园刊物,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校园刊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刊物出版工作并进行整改:
1、内容出现重大失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2、未按照申报内容出版刊物的。
第十三条 未经审批出版的校园刊物,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有权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具有内刊准印证的校内刊物参照本办法执行管理。学校主办公开出版的刊物,按国家新闻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