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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4-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和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报到时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由学籍管理部门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招生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形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本规定相关条款没有规定的,而学生需要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相关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学校指定时间内,由校医院安排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院提出处理意见,招生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办理,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第一周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校医院、招生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若下一年级无相应专业,学校可视情况报省教育厅进行适当调整。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或不服从调整者,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伍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直至其退役后 2 年。入伍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户口薄)及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代为办理,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发放《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入伍新生须在退役后 2 年内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高校录取通知书及退伍证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按自愿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招生办公室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编入该年度相应专业,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由招生办公室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各年级学生应按时返校,持学生证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注册前,学生应到学校财务处缴清费用,持学生证及缴费清单到所属学院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履行注册手续或无故延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申请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间,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待注册后生效。助学贷款批准后仍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标准修业年限为 4 年,弹性学制为 3-8 年(即可提前 1 年毕业或延长 4 年修业期),专科标准修业年限为 3 年,弹性学制为 2-4 年(即可提前 1 年毕业或延长 1 年修业期)。提前毕业时间最多为一年,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提前毕业、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连续修读,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指休学、保留学籍),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规定的标准修业期内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因参军入伍、创新创业而保留学籍或休学的时间不纳入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努力扩大知识面,学校实行辅修制和辅修学位制,具体按照《云南民族大学辅修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自愿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应申请复学,应征入伍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和退役复学后在校学习时间(不包括入伍前和退役后的休学、保留学籍时间)相加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成绩和学分,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 0.5。按照学生学习课程的时间总量和课程难度确定。在同等学时数的情况下,高难度、高阶性、高课后负荷量的课程对应较多的学分,反之则对应较少的学分。课程时间包括课堂内学时和课外学习学时,学生学习的时间包括课堂内学时和课堂外学时,其比例为理论课程 1:2 和实践性课程 1:1;原则上 1 学分

理论课课堂内为 16-18 学时,实验(实训)课为 24-32 学时,综合实践教学环节每 1-2 周计 1 学分。

第十六条 学分也是衡量学生是否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依据。不同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规定学生毕业最低学分数、必修课应修学分数、选修课应修学分数。最低毕业学分是颁发毕业证书和测算学分收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校内各学院之间全面实行学分互认;建立校际学分互认工作机制,凡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高校所修相应科目的学分,在课程要求上达到了学校课程标准,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 课程教师学生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转换为本校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学生在学校期间到校外修读课程(不含学校引进的校外纯线上学习的网络课程)原则上不超过 6 学分。

第十八条 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课程,都要在该学期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具体办法参照《云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进行,期中考试由教师随堂进行,考试或考查课程要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变动,若需变动须经教务处 课程教师学生中心同意。

根据课程归口管理、教考分离、加强过程性评价要求及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等,由教研室统一确定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方式,并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可以采用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机试、实操、论文、作品等形式或多形式组合。对毕业论文(设计)或科研训练要妥善安排,重视提高质量。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和性质不同,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综合实践类环节可采用五级 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制记分(合 格、不合格), 采取综合评定成绩方式评分。实行过程性评价,将出勤情况、笔记、课堂表现、课外阅读、课后作业、小组学习 等学习过程全面纳入课程考核,期末卷面成绩原则上不超过 50%。过程性评价的依据及形成的材料纳入课程建设和考试材料进行 归档。

第二十条 学生所有课程成绩均实行绩点制管理,将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评估学生学业成就的重要指标。课程学分共分 11 个等级,最高为 A+ ,最低为 F,绩点最高位 4.0,最低为 0,成绩等级、绩点及百分制换算规则如下:

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等 级

A+

A

A-

B+

B

B-

C+

C

C-

D

F

绩 点

4.0

3.9

3.7

3.3

3.0

2.7

2.3

2.0

1.7

1.0

0

百分制

94-10

0


90-93

85-8

9

82-8

4

78-8

1

75-7

7

71-7

4


66-70

62-6

5

60-6

1

59 及以下

※课程学分绩点=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估学生学业成就、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辅修、推免、毕业、授予学位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坚持以德为先,知行合一,传承红色基因,增强“四个自信”,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探索学生、教师及社区等参与性评价的有效方式,客观记录学生品行日常表现和突出表现;创新德育过程性评价办法,完善评价体系,考核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情况以及德育课的考核成绩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培养合作精神,形成激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有效机制。加强学生体育课程考核,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组织学生参加年度体质测试,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艺术类课程以及参与学校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纳入学业要求,促进学生形成艺术爱好、增强艺术素养,全面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将素养教育课程与艺术实践活动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四条 强化马克思主义劳动教育观,注重围绕创新创业,结合学科专业开展生产劳动和服务型劳动,积累职业经验,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将参与劳动教育课程学习和实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课程性质为必修,加强过程性评价,建立公示及审核制度,修读不少于 32 学时。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课程教师学生中心备案,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生申请,学院申报,学校认定可以兑换为部分课程学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4 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归入学生档案,具体详见《云南民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课程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有正当理由事先向本学院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后可缓考。每学期缓考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门,素养教育课不允许缓考。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缓考课程的考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一)擅自缺考的;

(二)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由学生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学生提出申请,经研究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十条 学生考试资格审核,按《云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五章 免修、免听、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免修、免听、重修管理参照《云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免修、免听、重修管理办法》执行。获准免修和免听的课程仍需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和所获得的学分数缴纳学费。

第三十四条 课程的免修和免听仅适用于我校各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所列的部分专业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综合实践等课程及其他经课程承担单位确定为不能免修、免听的课程不得提出申请。学生每学期免修、免听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 4 学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或因病事假缺席 超过 1/3 学时的课程必须重修(不包括素养教育课)。重修由本 人申请,须经课程承担单位同意。重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 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但应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通过创新学分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相应课程免修申请,具体详见《云南民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生考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课堂讨论、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云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二)自然班考勤由班长负责,每周向院办公室报告,由院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教学班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并做好记录作为课程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学生请假应当写请假条(病假附校医院或医院证明;事假写明真实原因,或附有关证明),三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学院批准;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院长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一个月以上经学生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表彰和奖励标准参照云南民族大学各类奖学金、比赛等表彰和奖励评定条件。

第四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云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符合《云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之规定者,可申请转专业;

(二)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学校优先考虑;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按《云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处于休学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理由的;

(八)学校认为不宜转专业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的手续和审批,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标准学制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我校不予接受;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有关说明材料。因病申请休学的,应附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同意,院长签字后报教务 处 课程教师学生中心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的年限按本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三)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或培养项目负责单位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办理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原则上不得提前复学。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应专业,学校可视情况调整;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具体参照《云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

(四)在校学生自愿应征入伍的,退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复学。


                第十章 退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但无原相应专业,又不服从学校调整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院长签字并附上必要证明材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教务处 课程教师学生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他情形退学的,经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审核,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退学的学生,从学校批准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诉,若未提出申诉,必须在两周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开除学籍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精神病等行为能力障碍之疾病(含意外致残而不能继续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清退离校,拒不离校者,由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配合原所在学院为其办理离校手续,限期清退离校。

第五十三条 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云南民族大学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德、智、体、美、劳全面鉴定。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水平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在规定修业期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云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云南民族大学辅修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实行荣誉学位制度,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综合考察,为学业优异的毕业生颁发荣誉学士学位,具体参照《云南民族大学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标准修业年限在三年及以上的本科学生、二年级以上的专科学生,提前修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二)本科生在二年级下学期期末,三年制专科生在一年级下学期期末,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院长签署意见同意的,报教务处 课程教师学生中心复核备案;

(三)已备案的学生,必须与同一专业上一年级毕业班学生同时进行毕业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其他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本科生在其标准修业年限后四年内,专科生在其标准修业年限后一年内向学院提出重修申请,参加重修并考核合格,经学校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毕业时没有修完相应课程不能结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校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户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等信息有误的,由学生本人向公安机关申请依法更正,学校根据有效证明更正相关信息,否则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按期完成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云民大办〔2017〕第 2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或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或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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