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尊重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方向和专业兴趣,尽可能多地为学生自主发展创造条件,满足广大受教育者接受多样化高等教育的需求,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二条 学校和学院分别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学生处、相关学院领导及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其他领导,下设办公室由相关科室履行具体职责,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该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院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其他院领导及院办、教务、学工、纪委、系、教研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转专业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申请自由,宏观控制,规定时间,统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三)学生修业期间允许三次转专业;
(四)学生转专业一般转入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门类;
(五)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统一协调,各学院组织考核,凡需选择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各学院统一组织的考核。
第四章 转专业的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各方面表现良好,符合转入专业对学生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者,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五条 体育、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或单独招生专业,学生转专业只能在学院内部或相同学科门类专业间进行。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优先转专业:
(一)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转入学院考核,同等条件优先转专业。
(二)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学院更能发挥其专长者。确有专长指:
1.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著作,或拥有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专利;
2. 参加过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校级学科竞赛并获二等奖及以上、省级学科竞赛并获三等奖及以上、国家级学科竞赛并获优秀奖及以上之一者。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者;
(四)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况,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以上四种情况学生必须经过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转专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处于休学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理由的;
(八)学校认为不宜转专业的。
第五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生可在第二、第四、第六学期申请跨学院自主选择专业。按大类招生专业学生除在第四学期可进行专业分流之外,也可在上述学期参与申请转专业。
第九条 公布计划。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情况制定本学院各专业该年度拟转入学生计划(原则上计划人数不低于该年度该专业在校生人数的 10%),明确转入名额、基本条件及考核办法,报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汇总后统一向学生发布,时间为每学年下学期的第十周。
第十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有转专业意向且符合拟转入专业条件的学生须对拟选择专业进行全面了解,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云南民族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时间为每学年下学期的第十一周。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后,如果需要撤销转专业申请,应在参加学院转专业考核前提出,逾期不受理该类申请。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本办法及申请转入学院相关专业的基本要求对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的转专业资格进行审核,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至学校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会同相关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信息进行复核、汇总,并将资格审查合格学生名单在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网站或学校办公网予以公示,时间为每学年下学期的第十二周。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考核与录取。接收学院负责组织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方案由接收学院确定,报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备案,方可执行。学院确定拟录取名单公示后报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由学校审批后公布。时间为每学年下学期的第十三周至第十四周。
第十四条 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
(一)院系应指导转入学生制定新的修读计划。在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经获得的学分中,凡符合新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学院与有关任课教师确认后予以承认。对未修读的课程,跟随下一级重新修读,由转入学院负责办理;
(二)转专业学生一经同意转入新的专业,档案自转入后,由接收学院管理,并参加转入专业的选课;
(三)转专业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缺失的课程。具体需补修课程,由转入学院依据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情况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转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转入专业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