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处谈心谈话制度
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党组织的谈话谈心活动,切实加强对发展改革处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和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部门和党支部要结合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每年定期组织党员及群众职工开展谈心活动,使谈心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条 谈心谈话范围。谈心对象主要包括:党支部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开展谈心谈话;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其他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同志、重要岗位人员之间,班子成员与群众之间开展谈心谈话。
第三条 谈心谈话内容。主要围绕党员干部和群众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促进交流。
第四条 谈话形式
(一)集中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主动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约谈。
(二)个别谈话。谈心活动要突出一个“真”字,即讲真话,动真情,亮真心。同时要做到六个必谈:一是提拔任用、岗位调整、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必谈,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工作成绩相对突出的必谈,及时告诫提醒,保持清醒头脑,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三是工作有失误和相对落后的必谈,帮助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振作精神,积极改进;四是工作生活困难的必谈,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使其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五是有矛盾磨擦的必谈,消除成见,沟通思想,增进团结,形成共识;六是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指出问题症结,进行教育引导,提醒帮助,防微杜渐,防止矛盾扩大化。
(三)个人要求谈话。党员、群众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第五条 谈心活动要普遍开展。党员要主动与困难群众、离退休职工、对自己有意见的人和先进模范谈心交心,通过谈心活动找差距、明责任、定方向、增动力。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支部党员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
第六条 谈心双方要端正态度,做到与人为善,坦诚相见,以利于沟通思想,增强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
第七条 本制度于本制度经2020年6月17日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由发展改革处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