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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制度汇编】发展改革处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14 发布者:发展改革处 浏览次数:

发展改革处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进一步在党内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党建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在职工群众中树立党组织的威信和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上级党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应到会指导并点评,与会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为党支部全体党员,全体党员或部分群众代表参加评议。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在当年底前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遵循的原则

(一)参加会议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沟通思想;

(二)坚持实事求是,要本着与人为善,真心诚意帮助同志的态度;

(三)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四)虚心接受他人意见,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第六条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服从党组织安排,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与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是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是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章程,是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珍惜党员权利,扎实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否按规定交纳党费,努力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是否牢记为民宗旨,切实反对“四风”,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反对腐化奢侈,反对以权谋私,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六)是否认真执行党的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

第七条  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部门领导班子的指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学习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准则》和党中央有关文件为主。

(二)自我总结、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汇报。

(三)民主评议。一般是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1. 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2. 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党支部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表决。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有关要求

(一)每个党员要提高对民主评议党员的思想认识,自觉参加评议工作。

(二)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支部要认真组织评议,严格掌握标准,提出正确的组织意见,做好妥善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工作,使评议党员过程成为对党员思想教育的过程,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素质。

(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程序:

1.动员教育;

2.党员自评和群众评议;

3.汇总并分析研究评议情况

4.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评议结果及党支部意见;

5.使用评议结果进行评先选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基本合格党员要制定改进措施。

(五)严格政策界限。对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超过50%的,一般应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在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对提出的处置意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党员,指定专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其转化。对不合格党员,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态度,采取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方式予以处置。

(六)科学运用评议结果。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0年6月17日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由发展改革处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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