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
当前位置: 首页 >> 发展规划 >> 正文
【转载】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12-28 发布者:发展规划处 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华南工设〔2017〕45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力资源,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流动有序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爱校守纪、敬业爱生、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服务社会、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无私奉献,有良好的师德师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对任现职期间剽窃他人学术论文或成果、伪造科研数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发生问题当年起五年的申报资格;对发生教学事故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学校已有规定不能申报的,按学校规定执行;学校未明确规定的,取消发生问题当年及下一年的申报资格。

第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为学校最低申报条件要求,各学院和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评审组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订教师在学术道德、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上的评审条件和高于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申报者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与本人现从事岗位一致,或属同一学科范围,并符合申报条件要求。

第五条 对于某方面条件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不完全受申报条件限制,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论证同意,由学校组织大学科组专家小组进行评审,通过后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参加外单位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学校不予聘任。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分类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

(一)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和教辅系列等在职人员(其中博士后申报博士后副研究员者只评审资格);

(二)国(境)外引进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国内非985工程高校或非中科院直属研究院所调入人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系列分为: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教管理系列、博士后副研究员系列、会计系列、审计系列、卫生系列、图书档案出版系列和中小幼教师系列等。

(一)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教管理系列、博士后副研究员系列和图书资料系列等由学校评审;

(二)会计系列、审计系列、卫生系列、档案出版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小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委托广东省或广州市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资格后向学校申请聘任。

第三章 评审指标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根据学校当年专业技术职务高聘岗位设置数确定,评审指标由学校下达至各学院或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各学院或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评审组向学校推荐的人选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指标数。申报教学岗位的教师均由学院推荐、经学校教学岗位教师系列大学科组评审,教学岗位教师系列指标单列,每年指标数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教师聘任制改革原则,依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职务高聘岗位设置应以教师为主,重点考虑优势学科、急需发展学科及主要承担学校公共课程和基础课程的教师。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岗位设置要求;

(二)专业技术队伍总体状况和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三)学科建设:重点考虑优势学科和急需发展学科;

(四)队伍建设:重点考虑急需补充研究生导师的学科(特别是博士生导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匮乏的学科;

(五)基地建设:重点考虑以学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六)公共课程和基础课程教学:向取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和教学标志性成果的教学团队倾斜;

(七)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是学校评审工作的最高机构,下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和高层次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任期5年。负责全校评审与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聘任名单,对学校评审工作中的特殊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代表组成,任期5负责对各专业技术系列和学院评审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个人师德师风、教学水平、科研水平、社会公益工作和完成聘期任务能力等方面。

第十四条 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

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教授代表组成,任期2负责对国(境)外引进人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国内非985工程高校或非中科院直属院所调入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推荐聘任人选。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岗位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职科研系列、高教管理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以下统称“大学科组专家小组”),组长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任期2分别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和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代表组成,任期2负责对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或学校相应评审机构推荐人选。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部分党政负责人、人事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任期2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对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专家小组会议,但仅限于向专家小组汇报审查情况,解释专家提出的有关疑问,且不参加投票。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登录学校“岗位聘用系统”,在校内常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模块,填写个人申报材料,向系统提交后打印申报表和一览表,连同本人书面评审申请、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代表作匿名通信评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需提交代表作一式3参加匿名通信评审,其中申报正高者提交代表作论文或著作3篇(部)申报副高者提交代表作论文或著作2 篇(部),代表作论文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组织3位校外专家评审,至少2份代表作通信评审结果为“基本达到”(含“已达到”)方能进入院级评审环节。连续2年申报同一岗位的人员,如送审的代表作仍在有效期内,可申请代表作通信评审结果2年有效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材料公示。

各单位申报人员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前应将公示时间、地点和对象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和纪监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院级单位资格审查。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代表作通信评审结果返回后,向申报者反馈代表作通信评审结果,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岗位聘用系统”中提交申报材料审核结果和资格审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示资格审查通过人员。

学校在办公门户或“岗位聘用系统”校内常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模块中,对各单位提交的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申报表和一览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材料不真实的申报人员,根据材料失实的严重程度,按本规定第二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确定并下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指标。

学校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指标和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指标,将教学科研系列(不含教学岗位系列)推荐指标下达到各学院,将教学岗位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教管理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推荐指标下达到相关系列。博士后副研究员资格推荐指标根据申报情况确定。申请转评的人员不占单位推荐指标。

第二十四条 院级专家小组评审并推荐人选。

各院级评审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小组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其中教学科研系列(不含教学岗位系列)的人选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教学岗位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教管理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的人选向相应系列专家小组推荐。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到会答辩。评审时,到会专家人数须达到院级专家小组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和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表决时,每位专家同意的人选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指标数;向学校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推荐指标,被推荐的人选得票数须达到应出席全体专家数一半以上(含一半),推荐人选名单须在本单位或“岗位聘用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各单位不得向学校提交不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否则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大学科组专家小组评审并推荐人选。教学岗位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教管理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小组召开评审会议,确定向学校推荐的人选。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到会答辩。评审时,到会专家人数须达到全体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和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表决时,每位专家同意的人选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指标数;向学校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推荐指标,被推荐的人选得票数须达到应出席全体专家数一半以上(含一半),推荐人选名单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并推荐人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到会专家人数须达到全体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和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向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推荐的人选得票数须达到出席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推荐人选名单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聘任名单。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和公示结果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人选进行审议,确定聘任名单。

第六章 纪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成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成员及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评审规定和评审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借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评审对象;

(二)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得泄露匿名通信评审专家名单;

(三)不得接受个人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不得以帮助评审对象为名,与评审对象达成任何交易;

(五)党政领导担任各级评审机构成员时,在评审中应以成员身份行使评审权利和履行评审义务,不得以领导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六)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时,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七)不得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评审纪律。

第三十条 申报者不得威胁、打击报复、诬陷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和组织评审工作人员。

经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确认属违反上述评审纪律者,学校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处理;学校未明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撤销评审成员资格或评审工作资格、取消申报资格等各类处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报者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书面向所在单位、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或纪监办公室提出申诉或投诉,逾期申诉或投诉的、不签署真实姓名或未提供具体事实根据的,不予受理。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负责申诉或投诉情况的调查了解,向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汇报,并执行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的处理决议。

第三十二条 所在单位接到申诉或投诉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接到申诉或投诉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上报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学院评审结果,若学院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半以上(含一半)联名要求复议,学院评审机构应予以复议,并以复议结果为准。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各级评审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结束后当场宣布评审通过人选名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民族大学发展改革处(双一流大学建设办公室)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