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大类招生和培养模式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本科生转专业(指跨大类转至具体专业,包含从大类跨类直接转入其他类的具体专业和从具体专业转入其他类内的具体专业两种情况)和大类专业分流(指从大类分流至类内的具体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的实施办法、学生排名、接收名额和最终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条 学院应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专业导论课、专题讲座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景,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为学生选择专业提供充分的指导。
第三条 学生在对学科、专业了解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兴趣、学业和职业发展规划,根据自己的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等实际情况理性选择专业。
第四条 未受过纪律处分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但招生时特别限制或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五条 招生时对身体和生理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具体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章 自主选择专业的条件
第八条 学生在参与分流和转专业时可自主选择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第一、二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大类(专业)排名前70%且无补考和重修;
2.没有受过校级校规处分。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学生,学院将根据专业人数的分布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大类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一般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前半学期启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各教研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向学生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的人数、学生排名等信息,并召开宣讲会解读政策,指导学生分别填报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的志愿。
第十四条 学院首先根据有自主选择专业资格的学生志愿优先确定大类内分流专业和转专业,然后根据专业人数的安排,对没有自主选择专业资格的学生合理的调整到相应专业。大类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结束后,对大类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学生专业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教务处调整学生的学籍信息,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九月份到调整后的专业班级学习。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按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须提供论文、学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2.在校期间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特殊困难,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在其他专业尚有学习条件的;
4.因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等其他原因需要转专业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学生可在第四学期前(含第四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面试考核合格,报教务处同意,可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在我校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时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面试考核合格,报教务处同意,学院视学业进度将学生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十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是否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由学院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认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