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必须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在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发挥研究生的积极性,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必须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在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发挥研究生的积极性,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1、新录取的研究生必须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所)和研究生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时,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政治、业务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入学但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凡报考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不受时间限制。
3、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所)办理注册手续,凡需交费的研究生,交费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要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习纪律
1、研究生必须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道德品质修养,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努力学习科学知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遵照并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2、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寒暑假离校返校必须遵守学校关于放假日期的规定。
3、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时,须提出申请,三天以内学院(所)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三天以上由学院(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4、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均作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5、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
6、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关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学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严重扰乱正常秩序者。
7、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办理出国、出境探亲手续(包括寒暑假)。
8、实行考勤考评制,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勤,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学院(所)和研究生部,期末,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评。
三、转学与转专业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调动以及其它特殊原因,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必须转学、转专业者,由所在学院(所)提出报告,报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休学与复学
l、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经学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导师和学院(所)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部批准后予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学年。
2、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3、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向校医院提交县以上的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五、退学
1、研究生因家庭或本人有实际困难,难以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院(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予以退学。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指导教师提出,学院(所) 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予以退学:
(1) 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习的学位课、必选课中,有两门考试不及格者,或一门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2) 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前无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3) 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者;
(4) 因病休学期满仍不复学或休学一年后健康检查仍不合格者;
(5)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做出其它相应处理;
(6)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7)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3、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校内外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包括短期出国学习),擅自接受抽调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的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且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研究生,退学后即取消其学籍,均不得申请复学。
六、延长学习期限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指导教师在毕业期限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院(所)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
七、奖励与处分
1、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的奖励,奖项有挪威国王奖学金、伍达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按照相关评奖办法执行。
2、对不遵纪守法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按《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八、毕业、结业与就业
1、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学院(所)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必须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如政治思想品德、学习、科研能力、健康情况等,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本人申诉或保留不同的意见。
2、研究生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方能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学位外语不及格或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待学位外语考试合格后,补发学位证书,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一年后,可再进行一次答辩申请,通过者可补发学位证书。
3、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就业。毕业研究生必须履行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毕业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将其人事档案及户口关系转到其生源地。
九、定向及委托培养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规定办理。定向、委培硕士生凡要求报考博士生,均须事先征得定向、委托单位的同意,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报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