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民大发[2011]87号文件精神,经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我院按如下原则对奖励性绩效津贴进行分配:
1. 教学人员岗位绩效津贴分配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及以下人员三类核定院内最低基本工作量和分值,三类岗位人员院内最低基本工作量分别为:教授6学时,副教授为7学时,讲师及以下人员8学时,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按每学时教授2.6分,副教授2.5分,讲师及以下人员2.4分计发绩效津贴;党务行政管理及教辅人员岗位绩效津贴、其他工作补助性津贴按云民大发[2011]87号文件规定分值计发。
2. 学院领导干部由学校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等级发放岗位绩效津贴和绩效津贴。兼职承担教学工作的,按照[2011]87号文件规定分值计发酬金。
3. 教学人员岗位绩效、党务行政管理及教辅人员岗位绩效津贴在实际发放时提取5%作为学年考核统筹,主要用于相关课程监考费用、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和成果奖励等,节余部分按提取时比例对应返还给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教职工。
4. 其他未列事项按云民大发[2011]87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