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云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 2022 年 5 月 18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民族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8 日
云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 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防范和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扰乱 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 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深化新时代教 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云南民族大学“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教风 塑造标准化规范》《云南民族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和学校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信息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及其人员应加强师德师 风建设, 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 助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在教学活动中直接或间接 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从而造 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教学事故分为四类,即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
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
第六条 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即一级( Ⅰ )、二级( Ⅱ )、
三级(Ⅲ)。
一级( Ⅰ )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者的重大失误造成影响教 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并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级( Ⅱ )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者的过度失误造成影响教 学秩序,有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级(Ⅲ)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者的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 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违反教学工作规范要求,但不足以构成教学事故的,为教学 过失。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主要依据《教学事故/过失事件分类分 级表》。《教学事故/过失事件分类分级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 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研究生院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 作委员会根据具体事实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报告
第八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任何人 员可通过信件、电话或其他适当的方式, 向教务处(课程教师学 生中心)、研究生院或相关学院进行反映或举报,学院、教务处(课 程教师学生中心)和研究生院做好登记工作并填写《云南民族大 学教学事故/过失事件记录表》。
第九条 对发生事故的本单位、本部门领导或教学管理人员对 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应列为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 (分管本科教学或研究生教学)、人事处、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
中心)、研究生院、质量保障与监督管理处、学生处、教师代表和 相关学院人员组成,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调查和处理。教 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负责组 织、协调教学事故的核实、认定及其他日常事务,研究生课程教 学事故相关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组织查实。 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通过集体会议形式,并依据本办法对事 故的种类、级别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填写《云南民族大学 教学事故/过失事件记录表》,报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或研 究生院。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 员会负责复核和审定,并向责任人和所在单位下发《云南民族大 学教学事故/过失认定通知书》。学院或部门集体对教学事故负有责 任的,学院或部门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后果并主动报 告的,按低一级别认定。 一学期内出现 2 次及以上教学过失者, 第三次起教学过失按Ⅲ级教学事故认定。
第十三条 对于一学期发生 3 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学院或部门, 将追究学院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与仲裁委员会, 由校领导 (分管纪检)、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 研究生院、党政办公室和相关学院人员组成,教学事故申诉与仲 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教学事故申诉与
仲裁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的监察和监督,对教学 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人员的申诉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若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或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 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过失认定通知书”10 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 申诉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组织召集仲裁委 员会成员进行仲裁。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接到“教学事故/过失认定通知 书”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或仲裁的,应视事故级别和情节严重 程度由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 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将直接影响责任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岗位 评聘、职称、职务晋级和先进评选,责任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参照 学校相关文件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过程产生的文件、决定, 归整后应一 式三份,本科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存档,研 究生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存档,一份送交人事处,一份送交纪委 办公室存档备案, 由人事处核准实施扣罚绩效及奖金事宜,并作 为当年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有效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事 故处理, 留学生教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课程教师学 生中心)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云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
与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云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过失事件记录表
2. 云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过失调查认定表
3. 云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过失认定通知书
4. 教学事故/过失事件分类分级表
附件 4
第一类 教学类
序号 | 教学类(A 类)事件 | 级别 |
A1 | 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破坏 民族团结,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违反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规定,违 反职业道德和师德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等,其言行在学生中 造成恶劣影响 | Ⅰ级 |
A2 | 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 Ⅱ级- Ⅰ级 |
A3 |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或申请未获准,擅自停课、缺课 | 1 次或 3 节以内;4 节至 9 节以 内 | Ⅲ级-Ⅱ级 |
一周或 10 节(一周内课程少于 10 节,按 10 节计,一周内课 程多于 10 节,按一周计)及以 上 | Ⅰ级 |
A4 | 任课教师未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和学校批准请人代课或调课 | 过失-Ⅲ级 |
A5 | 任课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擅自减少授课内容和授课时数,学生反应 强烈,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 Ⅲ级-Ⅱ级 |
A6 | 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实践活动期间,教 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学生受伤或死亡 | 财产损失≥1000 元 | 过失 |
财产损失≥ 10000 元或学生 必须就医 | Ⅲ级 |
财产损失≥100000 元或学生 必须住院 | Ⅱ级 |
财产损失≥ 300000 元或学生 终生残疾或死亡 | Ⅰ级 |
A7 | 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实习准备,导致实验、实习无法正常进行 | 过失-Ⅲ级 |
A8 | 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 过失-Ⅲ级 |
A9 |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通过非常规途径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 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 | 过失-Ⅲ级 |
A10 |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 ≥5 分钟 | 过失 |
A11 | 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学校或学院选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 | 过失 |
A12 | 教师上课不认真、发送短信、微博或接听手机 | 过失 |
A13 | 任课教师上课衣冠不整 | 过失 |
A14 | 在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所指导的学生剽窃、抄 袭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 | 过失-Ⅲ级 |
A15 | 教师申报全校公共选修课(包括素养教育课),经学生选课后无故取消开课 计划 | 过失 |
第二类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 考试与成绩管理(B 类)事件 | 级别 |
B1 | 任课教师或有关人员考前故意泄露考试内容 | Ⅲ级- Ⅰ级 |
B2 | 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影响正常考试 | 过失-Ⅲ级 |
B3 | 送印试卷由于时间滞后或印数不准确造成考试延误、中断 | 过失-Ⅲ级 |
B4 | 除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到考场履 行监考职责或迟到 | 监考人员未到考场 | Ⅱ级 |
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含 15 分钟) | Ⅲ级 |
迟到 15 分钟以下者 | 过失 |
B5 |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协同学生考试作弊 | Ⅱ级- Ⅰ级 |
B6 |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 | 过失-Ⅲ级 |
B7 |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 Ⅰ级 |
B8 |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诬陷、打击报复学生 | Ⅰ级 |
B9 | 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报送学生考试成绩和试卷分析 | 过失 |
B10 | 保管不善,遗失学生作业、试卷或学生 原始成绩 | 遗失 5 份以下 | 过失 |
遗失 5 份及以上 | Ⅲ级 |
B11 | 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放纵考生违纪、作弊或对考场违纪情况不如实向主管部门 汇报 | 过失-Ⅲ级 |
B12 | 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或软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 过失 |
B13 |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其他人的,造成考试泄题或 国家级考试泄密等 | 过失- Ⅰ级 |
B14 | 教师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或所命试题内容、难度、份 | 过失 |
| 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 |
|
B15 | 监考人员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请他人代替本人监考(注:委托学生代理的,如 出现教学事故,责任人为原监考人) | 过失 |
B16 | 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或未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不能按时 补考或重修课程 | 过失 |
B17 | 闭卷考试前,监考人员不按规定清理考场 | 过失 |
B18 | 教学管理人员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重修的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考试 | 过失 |
B19 | 主(监)考人员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 间 | ≥5 分钟 | 过失 |
≥ 15 分钟 | Ⅲ级 |
B20 | 考卷命题人命题草率,考前未将试题按规 定交有关负责人审查,导致试卷命题错误 率或参考答案错误率 | < 20% | 过失 |
≥20% | Ⅲ级 |
B21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 | 教师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5 分或≤2 人 | 过失 |
教师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 5 分或> 2 人 | Ⅲ级 |
擅自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 Ⅱ级- Ⅰ级 |
B22 | 考试成绩提交后又提出修正学生成绩 | ≥5 人,且 <10 人 | 过失 |
≥ 10 人 | Ⅲ级 |
第三类 教学管理类
序号 | 教学管理(C 类)事件 | 级别 |
C1 |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 划 | 过失-Ⅱ级 |
C2 | 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同意任课教师停课、调课 | 过失-Ⅲ级 |
C3 |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 | 过失 |
C4 | 未按时、准确上报毕业生信息或对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 | Ⅲ级-Ⅱ级 |
C5 | 因管理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 影响教学进程 | Ⅲ级-Ⅱ级 |
C6 | 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刻意隐瞒不报或虚报 | Ⅲ级- Ⅰ级 |
C7 | 因工作失误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冲突 | 过失 |
C1 |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 划 | 过失-Ⅱ级 |
C2 | 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同意任课教师停课、调课 | 过失-Ⅲ级 |
C3 |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 | 过失 |
C4 | 未按时、准确上报毕业生信息或对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 | Ⅲ级-Ⅱ级 |
C5 | 因管理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 影响教学进程 | Ⅲ级-Ⅱ级 |
C6 | 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刻意隐瞒不报或虚报 | Ⅲ级- Ⅰ级 |
C7 | 因工作失误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冲突 | 过失
|
C8 | 不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符合要求的教师上课,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不能按计 划开出有关课程,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 过失-Ⅲ级 |
C9 | 私自出租教室及教学设备 | Ⅲ级 |
C10 | 已知任课教师未到课、监考教师未到位、试卷泄题等情况,当事人、有关 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 过失-Ⅲ级 |
C11 | 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 布,造成局部未能执行 | 过失-Ⅲ级 |
C12 | 管理人员工作失误,未及时、正确 通知教师,导致: | 教师上课、教师监考迟到 | 过失 |
无教师到课,监考人员缺席 | 过失-Ⅲ级 |
C13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 等各类证明 | 过失 | 过失 |
故意 | Ⅲ级- Ⅰ级 |
C14 | 教学文件档案在保存期内没有妥善 保管 | 导致出现争议后不能复查 | 过失 |
影响学院、学校评估工作 | 过失-Ⅲ级 |
第四类 教学保障类
序号 | 教学保障(D 类)事件 | 级别 |
D1 | 未及时维护、维修教学设备、设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过失-Ⅲ级 |
D2 | 因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等,致使上课、实习或考试中断 | 过失-Ⅲ级 |
D3 | 不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或提供相应教学用品、用具,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过失-Ⅲ级 |
D4 | 上下课铃声未按时响 | 过失 |
D5 | 学院及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订购、分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过失-Ⅲ级 |
D6 | 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校车晚到 (晚 发车),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 < 10 分钟 | 过失 |
≥10 分钟 | Ⅲ级 |
D7 | 教师课前未能及时领得教学设备致使上课时间延误 | 过失 |
D8 |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课程延迟进行或无法进行 | 过失-Ⅲ级 |
D9 |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 | 过失-Ⅲ级 |
D10 |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组织 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 过失-Ⅲ级 |
D11 |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导致卫生状况很差 | 过失 |
云南民族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8 日印发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