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优化资产配置,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云南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效益、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建立采购项目专家论证制度。学院、部门进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建设等采购项目立项前应根据其发展规划、同类资产现状、使用效益、年度预算等情况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效益性论证,避免重复、盲目购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范围内)等采购工作在资产管理处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和审计处根据各自职能进行监督,财务处、申购学院、部门配合进行。各部门工作责任划分如下:
(1) 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1、统筹管理学校采购工作,制定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负责采购项目的财政申报;
3、确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代理公司、组织采购文件审查;
4、协助采购代理公司依法独立进行采购;
5、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采购结果的确认,发放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6、组织合同谈判,协助项目责任学院、部门签署采购合同,协助学院、部门进行项目建设;
7、组织资产验收入库工作。
8、负责学校采购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9、宣传国家及云南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10、对学院、部门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工作职责
1、对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程序监督;
2、对采购项目验收进行程序监督;
3、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投诉;
4、对采购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调查处理。
(三)审计处工作职责
1、对学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及支付等工作进行审计、评价和确认;
2、对采购项目的使用效益及其他相关活动进行审计;
(四)财务处工作职责
1、收集学院、部门填报的项目采购预算,组织填写政府采购预算;
2、根据学校采购预算,安排落实采购资金;
3、办理采购资金支付审核与结算。
(五)学院、部门工作职责
1、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要求,对部门采购工作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2、组建由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学院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相关系(室)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参加的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审核、论证本部门的采购项目及预算,参与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负责学院、部门自行采购、其他方式采购(限额范围内)的询价、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3、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学院、部门申报项目负责人,经学校授权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谈判);审核确认采购项目技术参数、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经学校法人授权签署采购合同;协调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宜;配合采购代理公司做好对采购项目质疑或投诉的调查工作;
4、负责本学院、部门采购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填制采购申报表,确定技术参数;
5、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建设;
6、负责采购项目的财务报销。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资产采购主要采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一)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采购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按规定由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学校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且经过学校遴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资产采购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
(二)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由学校委托具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的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含协议供货)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其他方式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为自行采购和集中采购目录外,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本办法确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九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方式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类100 万元、工程类200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类100 万元、工程类20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需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办公设备,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均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进行。
(四)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不含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规定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自行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
1、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申报学院、部门采购工作小组从市场上具有供货资质及供货能力的供应商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在不少于三家以上书面报价的基础上,通过货比三家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和产品价格,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批准后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2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申报学院、部门,资金主管处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参加,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在不少于三家以上书面报价的基础上,通过货比三家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和产品价格。由申报学院、部门报联系(分管)副校长批准后采购。
3、书面报价函、询价(谈判)纪要等采购材料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备案。
(五)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经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学校批准的采购代理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方式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采购合同须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申报学院、部门采购工作小组从市场上具有供货资质及供货能力的供应商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在不少于三家以上书面报价的基础上,通过货比三家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和产品价格,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批准。
2、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2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申报学院、部门,资金主管处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参加,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在不少于三家以上书面报价的基础上,通过货比三家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和产品价格。由申报学院、部门报联系(分管)副校长批准。
3、书面报价函、询价(谈判)纪要等采购材料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备案。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必须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云南省政府采购出让中心或学校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和分散采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协议供货采购由申报学院、部门在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产品目录中参考产品型号及价格编制采购预算,资产管理处统一确定规格型号后汇总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资产管理处会同采购申报部门在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名单中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发出询价函,通过货比三家,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报价单、协议供货采购纪要等材料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备案。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独立主持采购活动,通过全程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保存采购过程的原始记录。
参加采购活动的人员有涉及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利益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采购应包括学院、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立项审批、采购申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制定并发售采购文件、成立评标(谈判)工作组、评标(谈判)并推荐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供货(建设)、资产验收入库等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申报分年初预算申报制和追加经费、调整预算申报制两种方式。
(一)年初预算申报制是反映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是确保采购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障。
学院、部门应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学校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项目及预算,采购项目及预算必须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和采购清单。论证报告需明确采购项目实施的理由、论证意见、项目必要性和意义等内容,采购清单需明确品名、参数、数量、金额等内容。
采购项目及预算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填报“云南民族大学全面预算管理系统”,汇总报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收集各学院、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分类,综合平衡,提出学校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作为学校财务预算附件,由财务处组织录入财务预算。
省财政厅批准的学校采购项目及预算是学校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和实施的根本依据,一般不予调整。
(2) 追加经费、调整预算申报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人才引进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经费购置货物和服务,申报学院、部门及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经资金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照学校资金审批权限批准。
2、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预算购置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项目,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研究决定,报财务处调整预算完成后,按照资金审批权限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申报要求
(一)申请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单台套仪器设备或软件、实验室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论证报告。专家组成员一般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专家为本部门外专家。
(二)申请采购进口设备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并提供相应的纸质、电子材料。
(三)申请采购项目应优先购买国内名优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产品,国内产品不可替代时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需按照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并办理进口产品采购核准手续。
(四)学院、部门应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科学编制采购预算,每台设备应分别向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五)学院、部门提交的资产采购清单,只报品名、技术指标、数量、金额,不得指定品牌、型号和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是指三个以上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技术要求。如确需列出参考品牌,必须是同档次同规格的三种以上参考品牌。
第十五条 学院、部门根据立项批复文件,填制《云南民族大学采购申报表》,连同项目立项批复及经费预算、技术论证材料、拟采购资产的名称、参考的规格型号、内部配置附件及技术指标参数(如有具体、特殊要求的还应附录在采购清单之后)、数量、金额等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该学院、部门或设备使用人的资产现状,项目论证情况(重大项目需有校内外专家参加的综合论证意见),采购项目类别和金额等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资产管理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或批准。
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并经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预算内的采购项目按照规定可直接向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备案检查后直接进入委托采购环节。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后勤保障处采用遴选的方式选择若干个具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学校日常委托的备选单位,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由资产管理处委托云南省政府采购与出让中心进行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和审计处在学校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选择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报校长批准,授权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进行采购。
属于协议供货项目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申报学院、部门按照规定流程组织采购。
财政部门批复为自行采购,按照采购权限由学院、部门采购工作小组或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流程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环节
一、采购公告
(一)除涉及国家机密、供应商的商业机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采购项目信息以外,所有采购项目都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时间。公开招标不得少于20 日;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少于7 个工作日,投标商名单公示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和进口产品采购由学校在上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将单一来源和进口产品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实施时间,获取采购文件的办法等内容。
二、采购文件。
(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起草,送学校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商务部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查,专业技术部分由项目申报学院、部门审查确认;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申报学院、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学校法律顾问和三个以上校外专家会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会审。
(二)采购文件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人须知;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资信等证明文件;经营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当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数量、质量、技术规格)、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开标、评选中标的时间、方法和评标标准;投标(或响应)价格清单样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地点;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三、评标(评审)
(一)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谈判)小组,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由随机抽取的专家任组长。采购人代表由学校授权项目申报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
(二)评标(谈判)工作小组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谈判)规则和评标(谈判)办法独立进行评标,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推荐出符合采购要求候选供应商人选。
(三)评标时评标(谈判)工作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或响应供应商)就投标(响应)文件做出澄清说明,但投标人(或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不得超过其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内容。工作小组的评标建议应作为决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予以确认。
(四)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或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形成评标(或评审)报告,并由记录人、评标工作小组、监督人员签字确认。评标(评审)现场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标情况透漏给投标厂商。
(五)评标(评审)结束,评标(评审)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交评标(或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
(六)纪委、监察室或审计处对评标(或评审)全过程进行程序监督。
四、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资产管理处根据招标公司提交的评标报告,按照:50万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处长;50—100万元的由分管副校长;10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规定,报学校确认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在收到评标(或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对学校确认的中标(或成交)结果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学校采购人员对落标原因不作解释。
第十九条 签订采购合同。
(一)公示期满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学校采购申报学院、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最终报价及承诺等材料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确定采购合同相关条款。采购合同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谈判承诺确定的采购单价、数量、合同总金额、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确定。
(二)采购合同及相关附件、资料等经申报学院、部门审核确认,学校法律顾问,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定后,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校领导批准,由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相关人员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组织施工建设、供货。
(一)项目申报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具体办理建设、供货过程中的各项事宜。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督促中标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规格型号进行供货。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执行,严禁随意增减项目和预算。所发生的项目增减变更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按程序进行报批,重要变更还需要请专家进行论证。所增减的费用按审计结算价支付。
第五章 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初验和终验两次验收组成。初验由项目责任学院、部门组织进行。终验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主管处室、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重大项目还需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
(一)无需安装调试的设备。由项目申报学院、部门和验收小组一同对照采购合同进行验收。
(二)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由项目申报学院、部门应对该资产进行不少于1-2 周的试运行。含有对建筑物、设施等进行装修改造内容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设备设施、建筑物装修改造等内容分项进行初验,在对照合同中各项技术条款,确认采购资产已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初验的基础上,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终验申请。
(三)资产管理处接到终验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终验。
(四)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根据验收意见书、采购合同及附件等资料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购申报学院、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复、财政审批手续、采购合同、资产验收意见书和资产入库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支付合同款项。项目质保期满后,由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项目申报学院、部门根据资产实际使用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采购完成后,资产管理处要将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经费预算、政府采购批复、采购委托协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评标(或评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意见书、资产入库单等全套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同时将采购合同和廉政合同送纪委监察室、审计处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范围内)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制度规定。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范围内)采购全过程必须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和采购部门及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责,廉洁奉公,严禁收受采购代理机构、供货商等利益相关者的礼品、礼金,严禁参与采购代理机构、供货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吃请。
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应中止采购活动,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采购申报学院、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一)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或采用各种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二)与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
(三)未按《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制度规定、《云南民族大学资产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采购。
(四)定标前泄漏评标内容。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采购无效,应当重新组织采购;给采购方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招标采购。
(一)隐瞒真实情况参加投标或故意扰乱采购活动。
(二)在供应商之间互相串通,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
(四)向采购方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与采购方串通投标。
(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会同按时、足额供货、不认真履行后续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人员、评标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申报学院、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验收其采购资产,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擅自进行的采购,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和财务报销手续,并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的损失由采购学院、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服务类、工程类(政府采购范围内)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采购及招标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民族大学资产采购管理办法》(云民大办发〔2014〕4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