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的图书资源是一种综合性的文化资源,它记录着社会与自然的各种知识信息。图书馆的重要职能在于保存民族文化遗产,传递知识信息,促进学术研究与交流,为了方便读者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文化资源,同时加强对书刊的管理,根据学校[2007]《关于图书文献资源管理的规定》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不尽事宜,依相关规定处理。
一、借阅规定
1、经学校教务处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及我校教职工等(以下简称A 类读者)一律凭借阅证借阅图书。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凭院系证明到图书馆读者服务部集体办理借阅证。教职工凭工作证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
2、除以上人员外的各学院(部门)自行招收的各类本、专科生及留学生(不含成人教育非脱产学生)(以下简称B 类读者),由各教学单位按学费的4%统一收缴“图书文献资源使用费及管理服务费”交学校计财处,由计财处划拨给图书馆费用后,由教学单位担保并持证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办理借阅证。
3、A 类读者每人一次可借书5 册,B 类读者每人一次可借书2 册,中文图书借期一个月,外文图书借期两个月,如需要可续借一次,限期一个月。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超期还书将收取图书资料占用费0.10 元/天。
4、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造成的损失由原持证者负责,同时暂停借阅权一个月,其借阅证由流通出纳台代为保管。
5、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到流通出纳台挂失,应书面说明理由,经所在单位证明后,申请补发新借阅证。遗失借阅证被冒借所造成的损失,由原持证者负责赔偿。借阅证补办需交纳补证费。
6、读者对借阅的图书应该爱护和妥善保管,如有污损、撕页、遗失等情况,按我馆相关规定赔偿。如故意损坏图书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并报请学院、系、部严肃处理。
7 、各类读者毕业或调离学校,事前应主动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向图书馆交销其借阅证,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二、对于遗失、污损、偷窃、毁坏书刊的处理规定
馆藏图书资料是国家财产,读者必须爱护;为了杜绝某些不良行为,减少馆藏图书资料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读者。
(一)遗失书刊
1、读者遗失书刊,尽可能购买原版本或新版本的相同书刊赔偿。
2、凡不能以相同书刊实物赔偿者,则按以下办法现金赔偿:
1)出版时间在3 年以内,按原价的3 倍赔偿;3 年至5 年内,按原价的5 倍赔偿;5 年至10 年内,按原价的7 倍赔偿;10 年以上,按原价的10 倍赔偿。
2)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至数册,按成套书总价格赔偿。
3)遗失期刊一册,按全年价格赔偿。
4)遗失外文原版赠书均按100.00 元/册赔偿
5)已赔款的书刊,过后找回,可凭赔款收据办理还书和退款手续。
(二)污损书刊
1、污损书刊包括:乱写乱画、划线批注、圈点影描、涂抹弄脏、水浸污染等。
2、轻度污损,并对书刊文字内容影响不大,按原价的30-50%赔偿损失。
3、严重污损,本馆不再收回,按遗失书刊赔偿。
(三)偷窃、毁坏书刊
1、凡不办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夹带出室或将书刊丢出室外,据为己有者,均视为偷窃书刊。
2、凡撕剪书刊中的页码、插图、文章、附表或"开天窗",据为己有者,均视为毁坏书刊,并以偷窃书刊论处。
3、凡偷窃、毁坏书刊,一律按原价的15 倍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四)读者借出书刊时,应对书刊进行检查,若发现已有污损或毁坏情况,要及时向本馆经办工作人员说明,并予以注明。
(五)对于抵制和揭发偷窃、损坏书刊的好人好事,本馆将给予通报表扬。
(六)以上涉及的所有赔偿款均全部上缴学校财政。
图书馆
2007年5月14日(制定)
2010年7月7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