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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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职工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4-20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我馆二级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保障职工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图书馆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教师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云南民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我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图书馆职工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图书馆二级教代会实行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图书馆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图书馆职工大会由馆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职工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职工出席方为有效。

第七条:图书馆职工大会成立主席团主持教职工大会的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馆务会成员组成。

第八条:职工大会前应决定以下事项:

1、职工大会会议的时间和会议议程;

2、教职工提案的答复;

3、需要教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规章制度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图书馆职工大会会前由馆工会和馆办公室负责征集提案。凡我馆职工都可以提出意见或提案,由主席团审议是否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条:列入会议的提案,需作出决定的由职工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经主席团审议不作为议案处理的提案作为建议和意见处理,并经党政领导研究后将处理意见转告提案人。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十二条:图书馆行政和图书馆工会委员会应向会议作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的工作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工会会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图书馆职工大会对馆长工作报告、馆务公开情况、工会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议。

第五章 表决议案

第十四条:图书馆职工大会会议表决议案以出席会议的全体职工超过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图书馆职工大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举手方式或鼓掌通过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图书馆

2010年7月12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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