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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大发(2007)51号-云南民族大学文件

发布时间:2018-04-20   |  阅读次数:

各单位、各部门: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加强图书文献资源管理的规定》和《云南民族大学图书馆借阅管理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1、云南民族大学关于加强图书文献资源管理的规定

2、云南民族大学图书馆借阅管理细则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云南民族大学关于加强图书文献资源管理的规定-云南民族大学文件-云民大发(2007)51号

为了有效提高学校图书文献资源利用率,促进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图书文献资源是指学校图书馆、各学院、中心、系所资料室所藏图书、期刊、报纸、视听资料、电子资源等,是学校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基本保障。

二、图书馆是学校图书文献资料管理的中心,应发挥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的职能;各单位所藏图书文献资源均是学校的资产,均须向全校师生开放使用。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应建立图书文献资源共享机制,以提高图书文献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为加强学科文献建设,避免资源重复建设,并加强校内文献资源共享,各单位自行采购图书前需将书目报图书馆,自行采购完成后,需将实际所购电子书目报图书馆确认备存后,方可报销图书购置经费。各单位所藏图书文献资源必须规范管理,按《中国图书分类法》(第四版)进行分类,采用计算机管理,并制定相关借阅管理细则,以便各类读者借阅使用。

四、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加强图书文献资源的管理,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好资产入帐、登记、清查、剔旧等工作。

五、各单位图书馆员及资料员,应按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水平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负责,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六、读者应遵守图书文献资源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确保图书文献资源的流通与共享;读者有义务珍惜爱护图书文献资源和设施,对于图书文献资源的损毁遗失等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各单位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重视图书文献资源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图书情报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支持并配合建立学校图书文献资源共享机制,对于不参加学校图书情报委员会工作、不支持资源共享机制的单位,学校将不予图书经费支持。

八、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各单位需参照《云南民族大学图书馆借阅管理细则》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附件2:云南民族大学图书馆借阅管理细则-云南民族大学文件-云民大发(2007)51号

图书馆的图书资源是一种综合性的文化资源,它记录着社会与自然的各种知识信息。图书馆的重要职能在于保存民族文化遗产,传递知识信息,促进学术研究与交流,为了方便读者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文化资源,同时加强对书刊的管理,根据《云南民族大学关于图书文献资源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不尽事宜,依相关规定处理。

一、借阅规定

1、经学校教务处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及我校教职工等(以下简称A类读者)一律凭借阅证借阅图书。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凭院系证明到图书馆读者服务部集体办理借阅证。教职工凭工作证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

2、除以上人员外的各学院(部门)自行招收的各类本、专科生及留学生(不含成人教育非脱产学生)(以下简称B类读者),由各教学单位按学费的4%统一收缴“图书文献资源使用费及管理服务费”交学校计财处,由计财处划拨给图书馆费用后,由教学单位担保并持证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办理借阅证。

3、A类读者每人一次可借书5册,B类读者每人一次可借书2册,中文图书借期一个月,外文图书借期两个月,如需要可续借一次,限期一个月。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超期还书将收取图书资料占用费0.10元/天。

4、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造成的损失由原持证者负责,同时暂停借阅权一个月,其借阅证由流通出纳台代为保管。

5、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到流通出纳台挂失,应书面说明理由,经所在单位证明后,申请补发新借阅证。遗失借阅证被冒借所造成的损失,由原持证者负责赔偿。 借阅证补办需交纳补证费。

6、读者对借阅的图书应该爱护和妥善保管,如有污损、撕页、遗失等情况,按我馆相关规定赔偿。如故意损坏图书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并报请学院、系、部严肃处理。

7、各类读者毕业或调离学校,事前应主动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向图书馆交销其借阅证,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二、对于遗失、污损、偷窃、毁坏书刊的处理规定

馆藏图书资料是国家财产,读者必须爱护;为了杜绝某些不良行为,减少馆藏图书资料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读者。

(一)遗失书刊

1、读者遗失书刊,尽可能购买原版本或新版本的相同书刊赔偿。

2、凡不能以相同书刊实物赔偿者,则按以下办法现金赔偿:

1) 出版时间在3年以内,按原价的3倍赔偿;3年至5年内,按原价的5倍赔偿;5年至10年内,按原价的7倍赔偿;10年以上,按原价的10倍赔偿。

2) 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至数册,按成套书总价格赔偿。

3) 遗失期刊一册,按全年价格赔偿。

4) 遗失外文原版赠书均按100.00元/册赔偿

5) 已赔款的书刊,过后找回,可凭赔款收据办理还书和退款手续。

(二)污损书刊

1、污损书刊包括:乱写乱画、划线批注、圈点影描、涂抹弄脏、水浸污染等。

2、轻度污损,并对书刊文字内容影响不大,按原价的30-50%赔偿损失。

3、严重污损,本馆不再收回,按遗失书刊赔偿。

(三)偷窃、毁坏书刊

1、凡不办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夹带出室或将书刊丢出室外,据为己有者,均视为偷窃书刊。

2、凡撕剪书刊中的页码、插图、文章、附表或"开天窗",据为己有者,均视为毁坏书刊,并以偷窃书刊论处。

3、凡偷窃、毁坏书刊,一律按原价的15倍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四)读者借出书刊时,应对书刊进行检查,若发现已有污损或毁坏情况,要及时向本馆经办工作人员说明,并予以注明。

(五)对于抵制和揭发偷窃、损坏书刊的好人好事,本馆将给予通报表扬。

(六)以上涉及的所有赔偿款均全部上缴学校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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